12月1日,《福建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。

《条例》提出,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,持续加强山海协作和对口帮扶,严守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,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,促进共同富裕。

《条例》提出,要建立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,实行省负总责、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,从产业发展、人才支撑、文化繁荣、生态宜居、组织建设、城乡融合、数字乡村、扶持措施、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。

《条例》指出,各地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,培育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,推进茶叶、乡村旅游等乡村特色产业发展。保护海岛生态资源,传承海丝文化、海洋本土民俗文化,建设特色渔村。强化项目带动,推进优势特色产业集聚集群发展。建立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,采取定向培养、免费就读、特聘等方式,加强乡村文化和旅游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。拓宽闽台人才交流合作渠道,支持台湾地区专业人才来闽就业创业,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、文创团队等来闽参与乡村规划、设计、建设。

《条例》要求,各地应当严守乡村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线,保护传承八闽乡村优秀特色传统文化、红色文化、优秀农业文化,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、传统村落、民族村寨、文物古迹、历史建筑、传统风貌建筑和农业遗迹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,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统工匠的保护和支持力度,促进乡村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。加强地方特色传统工艺、民间技艺与现代文创产业融合发展,挖掘乡村传统工艺,促进乡村文化、旅游、体育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。

《条例》提出,各地应当健全城乡统筹规划制度,强化城乡一体设计,注重特色,预留未来发展空间。加强建筑风貌管控,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、民族和乡土特色。支持文化和旅游等专业人才到乡村定期服务。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,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生态保护、文化传承等领域的综合应用,提升乡村治理水。(李金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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